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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行政机关为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后,又自纠离婚登记行为无效,该自纠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22-03-30 点击:97次

    行政机关为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后,又自纠离婚登记行为无效,该自纠行为是否有效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

  • 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一定能证明待证事实吗
    日期:2022-03-28 点击:82次

    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一定能证明待证事实吗电子证据取证工具的提供方要尽可能提供规范的官方取证流程,要求申请人严格按照相关指引进行各项取证操作,以保证电子数据取证的证据效力。同时,电子证据取证工具的提供方应针对不同的取证新场景,提供类型化的操作指引及教程,并定期进行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申请人在使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取证工具进行取证时,不仅要注意符合操作指引中要求的取证步骤要求,还需根据具体取证目的设计合理的取证流程和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用以证明取证过程和还原事实真相,避免证据存疑、进而导致无法认定待证事实的情况。

  • 转账30万给网络女主播,是打赏还是借款
    日期:2022-03-26 点击:90次

    转账30万给网络女主播,是打赏还是借款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其他证据也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主要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在以房抵债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日期:2022-03-26 点击:215次

    在以房抵债过程中应注意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难以清偿到期的金钱债务,而在原债权债务届满前或届满后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其所有的房屋折抵所欠债务的行为。因此,以房抵债是对原债务履行方式的根本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用特定物清偿债务的合意。”

  • 关于知识产权作为遗产可否被继承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2-03-24 点击:146次

    关于知识产权作为遗产可否被继承的法律分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则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就是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公民遗产的范围,可以由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但同时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

  • 关于对按份共有财产的整体处置规则
    日期:2022-03-24 点击:363次

    关于对按份共有财产的整体处置规则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房产在分割前不同于股权等可分的财产,其整体均应属于各按份共有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属于对物执行,执行标的以被执行人拥有的责任财产为限。[3]执行法院须首先查明债务人责任财产,才能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和拍卖、变卖、价款分配等处分性执行措施。

  •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
    日期:2022-03-17 点击:182次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

  •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与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日期:2022-03-16 点击:107次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与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 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征收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归谁所
    日期:2022-03-15 点击:160次

    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征收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归谁所

  •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与案例
    日期:2022-03-07 点击:126次

    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解读与案例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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