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无律师资格且无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能否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

日期:2021-12-16 来源:- 作者:-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律师资格且无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能否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

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审判实践中,没有律师资格、也不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书的自然人能否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关键是看其是否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不少公司设有法律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续,这些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可以以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成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该公司参加诉讼。

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则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应当提供该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以证实其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因此,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