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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托关系进编制没成,对方不肯退钱,法院:返还!
    日期:2023-01-09 点击:238次

    托关系进编制没成,对方不肯退钱,法院:返还!在很多父母眼中,公务员、教师、医生这类有编制的“铁饭碗”既有保障,又体面。社会中有人便利用父母的这种心理,称花钱就可以进编,结果事情没办成,想要拿回钱却难了。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请托不成要求返还财产的纠纷。

  • 失踪十年的儿子,被宣告死亡,竟然“亡者归来”
    日期:2023-01-09 点击:249次

    失踪十年的儿子,被宣告死亡,竟然“亡者归来”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日期即为该自然人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产生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将导致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死亡,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要发生变动,如其财产将被继承,配偶可以再婚、户籍注销等。

  • 信用卡逾期还款上征信 诉请侵犯名誉被驳回
    日期:2023-01-06 点击:126次

    信用卡逾期还款上征信 诉请侵犯名誉被驳回银行作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征信信息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不良信息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及相关记录,工作人员仅就信用卡欠款一事与原告进行协商,协商后陈某自愿还款,工作人员并没有侮辱、诽谤原告或刺探、泄露、公开原告隐私等公然损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严惩!
    日期:2023-01-06 点击:179次

    放烟花、点鞭炮、燃爆竹,是中国春节的一大特色。不少商家也瞅准了春节期间烟花市场的火爆,纷纷购入大量烟花爆竹,准备大赚一笔。但是销售烟花爆竹是需要资质证书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近期,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案件。

  • 二审改变一审定性量刑 新闻只报一审被判侵权
    日期:2023-01-04 点击:97次

    二审改变一审定性量刑 新闻只报一审被判侵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名誉受侵犯时,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新闻社发表的案涉报道中所涉张某有关受刑罚事实未经调查、核实即予以发表,援引于未生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时发表之日二审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刑罚已执行完毕。被告新闻社作为一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主流媒体,报道内容的真实性系其生命所在,亦系其最基本的责任。张某虽然触犯刑法被科以刑罚,然自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刑期十年,罚金五万元,被二审改判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刑期六个月,罚金一千元,无论从罪名还是罪刑,均发生了本质性变化。亦无论对张某本人,还是社会公众,影响均较大。

  • 打电话辱骂证人 法院开出2000元“罚单”
    日期:2023-01-04 点击:89次

    打电话辱骂证人 法院开出2000元“罚单”宜兴法院受理黄某与史某离婚纠纷再审一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经法庭准许,再审申请人黄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被申请人史某自认为证人李某作证的内容不真实,便怀恨在心,于当天下午拨打电话辱骂、侮辱证人李某。李某对史某的来电进行了录音,并把录音资料递交给了法院。法院立即传唤史某进行调查,面对证据,史某主动承认了辱骂证人的事实。

  • 节日气氛中的“闹心事”
    日期:2023-01-03 点击:106次

    节日气氛中的“闹心事”“物业公司又没有燃放斗香,凭什么赔偿?”物业公司负责人气愤的说到。承办法官耐心的对法律进行解读:“物业公司与小区签订《盐城市物业服务合同》,基于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相关物业使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了安全保障义务。此处受物业公司保障的人员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含居住于小区的业主,还应包含经过物业公司允许进入小区的访客,王某父母居住于该小区,王某作为访客,其车辆进入小区,该车辆应在物业公司安全保障范围之内。

  • 当事人伙同证人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受处罚
    日期:2023-01-03 点击:70次

    当事人伙同证人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受处罚周某亮前往指定维修地点是其履行职务的一部分,不能与直接的维修工作割裂开来,本次交通事故属于因履行职务而产生,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前案判决认定周某亮非履行工作职务而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周某亮、苏州某维修公司及证人的虚假陈述而作出,但该判决已履行完毕,并未实际损害到受害人的利益。而本案赔偿责任则应根据现有证据由苏州某维修公司按责承担,法院遂判决苏州某维修公司赔偿何某华损失合计1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谁“动”了我的婚纱照
    日期:2023-01-03 点击:92次

    谁“动”了我的婚纱照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王某随子女在吴江居住,平时在小区内拾一些塑料瓶、纸板等废弃物卖钱以贴补家用。原告张某于2019年9月底迁入新居时,因物品较多,分多次搬运时不慎将其装有婚纱照的纸箱遗忘在新居的单元楼入户门处。后因临近国庆假期,需回乡探亲,并未发现其婚纱照遗忘在外。后来,张某通过调取物业监控发现,同日傍晚,王某乘坐电梯将该纸箱搬运走。经双方微信联系后,张某得知该纸箱已当作废品处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

  • 案外人妨碍民事诉讼,罚!
    日期:2023-01-01 点击:122次

    案外人妨碍民事诉讼,罚!这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原告昆山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兴化某乙公司返还货款,被告兴化某乙公司则抗辩称纠纷产生是因为昆山某甲公司长期拒绝提货引发。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证据众多,法院数次组织质证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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