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打牌时不满围观者插话,他竟动起手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手机壳上图案侵权,淘宝商家被判赔偿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上显示的登记时间晚于其商品上架时间,不应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的取得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开始,著作权登记时间不影响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使。被告未经许可或授权,将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印制在手机壳上,并以销售方式向公众提供,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500元。
撕毁笔录妨害诉讼 一律师被罚款5000元庭前准备阶段,承办法官发现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中原告胡某的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即与原告胡某的代理人刘某谈话,询问其委托书及起诉书签名是否系胡某本人所签,刘某均回答“不清楚”,书记员如实记录刘某的回答。当书记员将谈话笔录打印交由刘某核对签字时,刘某当场撕毁谈话笔录并扔到书记员面前。当日案件未能如期开庭。
骑电动车不带头盔,居然还对执法交警做出了这样的举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该案中,被告人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不带安全头盔行为的错误,还暴力袭击警察,可谓错上加错。法官提醒,路上遇到交警执勤时,应当主动配合,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切不可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或进行口头谩骂,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行为。同时,骑车佩戴安全头盔不仅仅是交通法中寥寥数十字的一条规定,小小的安全头盔是每一名电动车驾乘人员的生命的最后防线,不要以为事故离自己很遥远,而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自己的出行安全,应佩戴好安全头盔。
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在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给付类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即是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进一步实现了申请人要求给付特定行政行为的复议目的。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而无需再专门作出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对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
兄妹串通炮制虚假诉讼 领罚!于大哥、于小妹及其丈夫陈某删减微信聊天记录、虚构债务、作虚假陈述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针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公司让我自己去站点提货,这合理吗本案中,小丁与健身器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递公司陈述不负责乡下地址的送货上门、收货人必须到指定地点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认订单时乃至发货后,并未告知小丁“乡下地址无法送货”,也没有明确如果送货上门要另加运费,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为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货物的义务。
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这些问题你必须要考虑到小小明虽然未成年,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购房者的年龄,既然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那他就是房子的主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可以给孩子买房,但不能随便卖掉孩子的房产。因特殊情况要出售的,也必须确定是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同时要取得所有监护人的同意。这个案例中,小明卖房虽然从根本上是为了整个家庭的利益,但假如同为监护人的妻子坚持不同意,这房子依然卖不成。另外,这房子也不可以进行抵押,《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总则》中都有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其房产为第三方作担保。
一钩吊起两车厢,厢落伤人悔已晚包某退休后领取退休养老金,其与车业公司之间因用工受伤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包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予以支持。车业公司系从事电动车生产、制造等经营的企业法人,应保障工作场所、机器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发时,车业公司的装卸班组人员及带班人员均未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逐个吊装车厢,为方便节约时间而违反安全操作同时吊起两个车厢,导致吊钩无法承担两个车厢的重量而变形,车厢滑落致原告受伤,可见,车业公司在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规范操作、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等方面未能全面规范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及监督均存在疏漏,其过错明显,且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