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不满结账迟延怒撞车辆 责任方账难结还担责
    日期:2022-12-27 点击:97次

    不满结账迟延怒撞车辆 责任方账难结还担责戴某掏出手机报警,更加激怒李某,李某一踩油门又把戴某车辆往前顶了顶。根据维修公司定损,维修费用高达四万余元。戴某要求李某赔偿修车钱,李某辩解称是戴某过错在先,戴某赖账不还,才导致后续结果,不愿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戴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修车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双方过错,由李某赔偿戴某9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车门未锁紧 惯犯顺带偷
    日期:2022-12-24 点击:78次

    车门未锁紧 惯犯顺带偷被告人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损失基本得到挽回,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请不要把验证码给他人
    日期:2022-12-24 点击:229次

    请不要把验证码给他人于是以“查询保单、完善保险app”为借口,获取老梁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登陆老梁保险APP,以老梁身份向保险公司借贷。老梁对保险业务员包某的操作没有丝毫怀疑,在包某索要手机验证码时,老梁更是无比配合。最终结果可想而知,包某先后3次利用老梁身份借贷共计75900元,然后通过手机操作转进了自己的账户。

  • 咋回事?酒醒之后在看守所里......
    日期:2022-12-16 点击:106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其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 涂消公开侮辱性言语,不侵权!
    日期:2022-12-14 点击:118次

    涂消公开侮辱性言语,不侵权!张某在红砖旁边墙壁上书写辱骂标语,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每个公民均有将其覆盖或清除的义务。因此,郑某将该辱骂他人的标语用油漆覆盖并无不当,该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 庭审中原告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3万元罚单
    日期:2022-12-14 点击:133次

    庭审中原告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3万元罚单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严重破坏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如皋法院将继续秉持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切实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雇佣公司被判赔偿150余万
    日期:2022-12-13 点击:61次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外卖平台、雇佣公司被判赔偿150余万被告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外包服务合作协议》,送餐员的相关配送业务由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要求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参加诉讼,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查后同意其申请,追加某信息技术公司为共同被告。

  •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三个重要观点
    日期:2022-12-13 点击:74次

    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三个重要观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安全事故时谁来担责
    日期:2022-12-11 点击:201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安全事故时谁来担责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被告基于房屋修补并商定劳务报酬,已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接受劳务时对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和监督,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也未能对自身安全进行防范,对于自身损害应当承担4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0%的医疗费2万多元。

  • 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日期:2022-12-10 点击:140次

    受害人特殊体质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个人体质属于客观状态而非主观心态,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用于抗辩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