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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网络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6-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网络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陵园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某实业公司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 某陵园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某实业公司的获利均无证据证明,故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且依据相关凭证,支持某陵园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因此某实业公司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的民事责任;

3. 百度公司及时删除涉案关联词及链接,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某陵园”商标申请,类别为第45类,商品/服务项目为火化服务、下葬服务、殡葬、尸体防腐服务、举行葬礼、丧葬服务等。百度公司提供证据显示,2021年11月23日16点5分5秒,某实业公司在其账户中做了添加关键词的操作,关键词名称“上海某陵园官网”。此操作导致社会公众在百度搜索引擎的PC端和手机端搜索其企业名称时,某实业公司的推广广告会搭载在某陵园公司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官网后,使得潜在客户在搜索某陵园企业名称时,在搜索页面的显著位置出现某实业公司的网页链接。百度公司作为推广服务商,为某实业公司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双方合同约定:“客户保证…该网站必须存在一定有益的实质内容且与客户注册的关键词有实质关联性,否则百度有权将与客户网站内容无关联性的关键词予以下线或终止客户网站的‘百度推广服务’……百度推广服务仅对客户网站进行链接,客户的任何商业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由客户自行承担,与百度无关。”某陵园公司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后,百度公司删除涉案关键词及相关推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上海区域陵园行业中的知名民营企业,通过依法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根据侵权具体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快速发展,“有问题找百度”深入人心,搜索引擎公司也开发了网络推广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网络客户引流能为企业、商家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企业、商家通过购买关键词推广服务,使得其官方网站在用户搜索结果界面的排名靠前。然而关键词是由企业、商家自行后台设置、改动,若依法查明其设置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作为关键词,使得社会公众产生特定关系的误认,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贯彻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贯方针。本判决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判赔,公正处理涉民营经济纠纷问题,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权益,营造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护平等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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