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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怎么办?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有这些“门道”

日期:2023-06-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服判决怎么办?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有这些“门道”

文源王慧敏 北京海淀法院

来法院“打官司”,担心程序繁琐?诉讼时间长?案件受理费贵?特别是遇到案情简单、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时,如何快速高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给大家开通了维权“快车道”,真正实现了简易快、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海淀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全面解锁“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重点。

救济途径

小额程序“一审终审”,权益维护“一步到位”

原告王大山因与被告李大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原告诉称,王大山于2019年12月被李大庆雇佣,对某商务中心地下停车场进行地坪漆施工。项目已经完成两年八个月,李大庆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劳务费,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大庆支付王大山施工劳务费9万元。

被告李大庆辩称,认可王大山诉请的数额,因业主方尚未向李大庆支付款项,故李大庆现没有钱向王大山支付。

本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大山与李大庆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大山应依约完成施工,李大庆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现王大山主张李大庆尚欠其施工费9万元未支付,李大庆亦对该数额予以认可,法院不持异议。王大山诉请要求李大庆向其支付该9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李大庆向原告王大山支付施工费9万元。

【法官提示】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加速公平正义的实现,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需求,也促进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节约司法资源。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下的问题你也需要了解。

1.对小额程序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据此,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自送达时即生效,如本案被告不满审判结果,则不能提起上诉。

2.对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不服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因此,虽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是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适用情形

小额程序非万能,几类案件不适用

原告吴明明因与被告李小花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原告吴明明诉称: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吴小明。婚后双方因抚养孩子,矛盾不断升级,现感情破裂,双方无财产可分割。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人之子吴小明由原告抚养。

案件进入诉讼调解阶段后,被告李小花同意与吴明明的有关离婚的请求,但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认为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并希望本案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

法院未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不公开审理。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吴明明与李小花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吴小明轩由李小花抚养,由吴明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直至吴小明年满18周岁为止。法院对双方出具调解书,案件受理费75元,由吴明明自愿负担。

【法官提示】

是不是所有金额小、事实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清楚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呢?其实,小额诉讼也有适用的案件类型与不适用的情形。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实践中,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类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9)知识产权纠纷;(10)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2.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婚姻关系、抚养关系的人身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转化成其他程序?

这就涉及到小额诉讼程序的转换,有两种适用情况。一是法院主动转换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是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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