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1200元出售的游戏账号 任性“找回”赔了18000元
    日期:2023-04-17 点击:47次

    1200元出售的游戏账号 任性“找回”赔了18000元“大吉大利,今晚吃鸡”,闲暇之余玩上一把游戏是很多年轻人的最爱,奈何有的玩家自己技能一般,却幻想像顶级玩家一样能在游戏中呼风唤雨、仗剑走天涯,体验“人生巅峰”。因此,高阶游戏账号的买卖也日益活跃,但这种私下交易行为容易产生纠纷、引发矛盾。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买卖网络游戏账号引发的纠纷。

  • 持有三十万假币还没来得及花,算犯罪吗
    日期:2023-04-17 点击:60次

    非法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假币的,即构成犯罪。该案中的唐某某曾因使用假币被某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日,但并未真正受到教育。在尝到使用假币的甜头后,又有意持有假币,最终落入法网。

  • 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
    日期:2023-04-16 点击:63次

    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是否等同于“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数量来认定的,而非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或股权归属。公司股东为夫妻两个自然人,不能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进而要求夫妻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律所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当然为有偿
    日期:2023-04-16 点击:101次

    律所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当然为有偿四川某民律师事务所与兰州某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律所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明确代理费用的,不能主张委托代理费。

  •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日期:2023-04-16 点击:44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人应举证证明该行为系履职行为

  • 名字被刻在男方家的墓碑上,离婚后该如何处理
    日期:2023-04-12 点击:114次

    名字被刻在男方家的墓碑上,离婚后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浅析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
    日期:2023-04-12 点击:65次

    浅析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特别是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借贷关系,是借贷双方围绕资金借入和贷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除借贷主体双方之外,双方权利义务的标的是借贷的本金;出借方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出借资金本金,借款方的权利是按照约定接受出借方交付的资金本金,并按照约定占有使用资金本金;借款方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返还资金本金和支付利息,出借方的权利则是按照约定接受借款方返还资金本金和支付利息。

  • 民办学校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日期:2023-04-11 点击:98次

    民办学校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学校法人财产与举办者个人财产相混同的现象。通俗来讲,学校法人财产与举办者个人财产混同,是指学校的财产与举办者的财产无法区分,混为一体。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笔者认为,因其公益性质,更应谨防学校法人财产混同,区分学校法人财产。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
    日期:2023-04-08 点击:61次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网络“大V”作为公众人物,发言不能只图自己痛快,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侮辱、诋毁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共同记忆和宝贵情感,情节严重,必须予以严惩。

  • 人死了,肖像权还在吗
    日期:2023-04-07 点击:183次

    人死了,肖像权还在吗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并明确规定,死者人格权益受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可作为请求权人主张权利。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当然消失。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