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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原则上以后者为准

日期:2023-09-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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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交易往往不是一次性达成,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地进行商量讨论,其间可能就同一事项签订数份合同。在商事实践中,交易状况经常会发生变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基于市场行情、履行情况等多种因素不断调整合同内容,签订新的合同,若存在怠于解除在先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便就同一事项形成多个有效的合同。此外,部分当事人为降低交易风险,甚至会就同一交易目的签订数份蕴含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如财务投资人为确保其权益,分别签订借款协议和合作经营协议。那么,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应当履行哪份合同?法院会以哪份合同作为认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就同一事项签订数份合同如何履行,需综合考量合同蕴含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最新最近的合同通常体现当事人最新最近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原则上以最新最后的合同为准。

一、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所签订多份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数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数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最高法民抗字第48号】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均属有效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目的,可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二、就同一事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多份合同且合同之间有约定不一致情形时,应该以最后一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从而变更合同的自由。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相互协商沟通,最终又达成了新的一致,就可以变更原先的合同从而形成新的合同,原先的合同则视为不存在。但是当事人双方在约定新的事项,意图将原先的合同作废时,必须约定明确的更改后的合同信息,因为合同的变更也就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此种修改会实质上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基于上述规定,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未明晰的变更是不予认可的,直接推定双方未明确的变更视为没有对合同进行变更,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

然而,当事人围绕同一事项签订了多份合同,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妥善处理纠纷至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案件的判决中基本上形成如下规则:数份合同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数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不同,并不能互相覆盖、相互取代,因此,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来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综上,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多份合同且合同之间有约定不一致情形时,应该以最后一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准。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嘉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辖终76号】中认为,“关于解决本案争议方法的合同及合同条款事实及法律依据。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备案合同》中均约定有争议解决条款,均与本案原告苏中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关联,但是,就同一事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多份合同且合同之间有约定不一致情形时,应该以最后一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准。由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订立在先,《备案合同》订立在后。一审法院关于“《备案合同》中的仲裁解决争议条款应视为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条款的变更”的认定并无不当。”

三、在当事人之间围绕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依据哪一份合同提起诉讼,系其选择和处分其民事权利,进而自主行使诉权的体现

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数份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而数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围绕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依据哪一份合同提起诉讼,系其选择和处分其民事权利,进而自主行使诉权的体现。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置业公司)、广州市广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交商贸公司)、广州市汇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百集团)、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广百世贸流花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百世贸中心)、广州新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最高法民申372号】中认为,“当事人之间围绕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依据哪一份合同提起诉讼,系其选择和处分其民事权利,进而自主行使诉权的体现。广百集团依据其与广百世贸中心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要求确认其与广百世贸中心的租赁合同解除,而非依据广百集团与广交商贸公司、新芳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主张相应权利,是广百集团自主行使诉权的选择。广交置业公司、广交商贸公司、汇穗公司提出“广百公司不应提起解除租赁合同之诉,而应提起项目合作合同纠纷之诉”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广交置业公司、广交商贸公司、汇穗公司无权要求广百集团按照自己的认识提起诉讼。原判决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审理广百集团提出的租赁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广交置业公司、广交商贸公司、汇穗公司认为原判决仅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剥夺其诉权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且原判决也未依据《项目合作合同》及后续的补充合同,以及2012年6月24日广百集团、广交商贸公司、新芳公司、广百世贸中心、广交置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认定协议中的相关方对广百世贸中心欠付广百集团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广交置业公司、广交商贸公司、汇穗公司关于原判决不判却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就同一事项订立数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数份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受其约束。数份合同内容存在冲突,原则上以最新最后的合同作为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此外,就同一事项存在多份合同属于合同管理不规范,因而在合同调整过程中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调整在先合同内容,避免出现数份合同相互冲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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