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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司法鉴定栏目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司法鉴定的期限与费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与部门等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鉴定的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
    日期:2023-10-31 点击:72次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鉴定的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造价、质量、工期及修复方案等涉及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的专门性问题,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方式来查明事实。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包括:启动鉴定、选取鉴定机构、交费、鉴定准备、出具鉴定意见及质证。

  • 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日期:2023-10-30 点击:12次

    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系诉前其单方委托作出,该鉴定意见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检验为合格,证据不充分。

  • 已选定的鉴定机构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日期:2023-09-28 点击:45次

    已选定的鉴定机构超出其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继续鉴定。

  •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即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日期:2023-09-18 点击:28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即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民诉法》第81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如果法院未通知,鉴定人也未出庭作证,法院判决依据仅经过庭前质证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案件事实,程序上即存在瑕疵。

  • 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期间仍可申请
    日期:2023-08-31 点击:21次

    一审中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期间仍可申请最高院认为,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

  • 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日期:2023-08-15 点击:37次

    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时,法院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鉴定的启动是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被动启动的法定程序。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鉴定启动申请只是引发鉴定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不当然产生鉴定启动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仍需经法官根据其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需要进行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具有实质意义上的鉴定启动权。

  • 对于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其应否承担鉴定机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等证明责任
    日期:2023-08-13 点击:53次

    对于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其应否承担鉴定机构/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等证明责任

  • 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能否鉴定?
    日期:2023-08-09 点击:47次

    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能否鉴定?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 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05 点击:22次

    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院应否予以确认
    日期:2023-08-04 点击:43次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院应否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含有被告的签名,经法院询问,被告表示对该签名记不清是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之规定,法院对该书面材料中被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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