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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公司注册资本5亿却无法偿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2-11-02 点击:102次

    公司注册资本5亿却无法偿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的程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时,常见的情形是债权人提起追加股东的申请,要求股东承担原本由公司负债。本案中,秦大公司欠毛某100万元,且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毛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在作为被执行人的秦大公司不能清偿对债务时,有权提起追加申请,请求相关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亦应依法对追加申请进行审查。

  • 对刑事判决退赔的执行不服,去哪申请复议
    日期:2022-11-01 点击:137次

    对刑事判决退赔的执行不服,去哪申请复议对刑事追缴、责令退赔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不应直接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才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 如何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时间节点
    日期:2022-11-01 点击:516次

    如何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中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认定时间节点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时,而非异议人购买案涉房屋之时。

  • 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是否适用执行和解协议审查
    日期:2022-10-31 点击:598次

    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是否适用执行和解协议审查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被执行人并未确认,不能认为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未合法占有的不动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措施
    日期:2022-10-31 点击:120次

    未合法占有的不动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措施在很多二手房买卖等不动产经济活动领域,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全额支付了款项,但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尽早占有标的物,导致很多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才发现购买的房屋等不动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法官建议,在不动产经济活动领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了解所购买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以及合同相对方的债务状态,并在合同签订后尽早合法占有标的物,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恢复原状的代价与收益应当均衡
    日期:2022-10-30 点击:107次

    恢复原状的代价与收益应当均衡强制执行应当带有善意,不能为了达到执行目的而不择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改善营商环境,还在于均衡执行中当事人的权益,避免过度执行,避免非必要的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的浪费。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应当始终保持中立立场,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均予以保护,而非刻意地针对被执行一方。

  • 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案件不宜恢复执行
    日期:2022-10-30 点击:236次

    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案件不宜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包含了执行和解协议延迟履行完毕、瑕疵履行完毕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 网上立案申请的效力如何
    日期:2022-10-29 点击:265次

    网上立案申请的效力如何柳某某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8年11月13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起诉状等资料申请立案,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19日经审查未通过,要求当事人完善材料和程序后现行提交,柳某某补正材料后于2018年11月22日到一审法院立案窗口现行提交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因此改变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一审以柳某某2018年11月22日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视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当。

  •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日期:2022-10-28 点击:115次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否解除对前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该院执行机关在作出限制消费令之时,杨蜀冰仍然属于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该院执行机关对华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并无不当。在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作出后,华隆公司“及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从变更的时间节点上看,其恶意规避执行的目的显而易见。华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仍然有效,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能否对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日期:2022-10-28 点击:225次

    能否对被执行人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虽然孟令国在上海三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已不是斯坦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斯坦福公司、酒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同时参与了案件调解过程,案件执行过程中仍是本案主债务人斯坦福公司的监事,且根据该公司章程显示,公司仅设有执行董事和监事,综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孟令国对本案债务履行仍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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