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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日期:2022-10-26 点击:110次

    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车位是住房的必要配套设施,具有保障业主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车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的必要居住权利属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 金钱债权案件中案外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2022-10-25 点击:151次

    金钱债权案件中案外人(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日期:2022-10-25 点击:119次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多地法院已经开始了“强制腾退”。

  •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日期:2022-10-24 点击:294次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我们目前受理的案件中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也是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实体与程序交错,执行与审判并存,公平与效率兼顾,各种权利纠缠冲突。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依据异议的区别。三种类型的异议都有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在此,我谈一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应当把握的审理原则。

  • 执行行为异议的14个要点
    日期:2022-10-23 点击:427次

    执行行为异议的14个要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注:原民事诉讼法对应条文为第二百二十五条)

  • 即使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由夫妻二股东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追加该二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也缺乏法律依据
    日期:2022-10-23 点击:110次

    即使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由夫妻二股东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追加该二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也缺乏法律依据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2-10-21 点击:95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债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其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房产约定由其配偶、子女所有或共有,能否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呢?我们可以从常见的以下情况分别探讨。

  • 简易注销登记模式下变更追加股东适用规则的选取
    日期:2022-10-20 点击:98次

    简易注销登记模式下变更追加股东适用规则的选取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随着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不断推进,尤其是针对中小微企业,退出机制更为便捷,从而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活跃度。但是登记部门在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可能存在股东虚假承诺、企业恶意退出的情况,此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司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 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问题
    日期:2022-10-20 点击:284次

    首封债权人的优先性问题在执行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负债多,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由此便会涉及财产分配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根据案件情况及当地政策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本文主要以首封债权人地位在普通债权财产分配中是否可以多分或是否享有优先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
    日期:2022-10-19 点击:128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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