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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网上立案申请的效力如何

日期:2022-10-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上立案申请的效力如何

作者:沈阳东 王久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渝0235执817号执行分配方案后,柳某某于同年8月7日对该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将柳某某的书面异议通知其余当事人后,债权人王某某、刘某某对该异议提出了反对意见。后执行法院将该反对意见电话通知了柳某某。2018年10月29日,执行法院对柳某某作了执行笔录,正式将王某某、刘某某的反对意见送达给柳某某,并明确告知其应当自次日其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逾期不提起诉讼将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柳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了起诉状等资料申请立案。2018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立案庭对柳某某提供的起诉材料经网上审查未通过,认为:“柳某某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请补正后重新提交。需补正的材料如下:1、无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2、无执行分配方案书面异议材料,请完善材料和程序后现行提交。”2018年11月22日柳某某到一审法院立案窗口现场申请立案。柳某某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执817号执行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优先按判决金额全额分配执行案款;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过程中变更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对已经到位的执行案款的20%优先受偿,剩余案款按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起诉。

一审作出民事裁定后,柳某某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一审以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二审裁判,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8)渝0235民初6980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诉讼请求。首先,执行法院将反对意见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柳某某欠妥,应当将书面反对意见送达给上诉人,并对其享有的诉权予以释明。因此,本案的诉讼期间应当从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即执行法院正式送达反对意见并告知柳某某相关诉权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其次,上诉人在2018年11月13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起诉状等资料申请立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定期限内行使了诉权。网上立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接受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并在线审查的一种便民方式。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向管辖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立案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再次,柳某某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8年11月13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的起诉状等资料申请立案,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19日经审查未通过,要求当事人完善材料和程序后现行提交,柳某某补正材料后于2018年11月22日到一审法院立案窗口现行提交符合相关规定,并不因此改变其提起诉讼的时间。一审以柳某某2018年11月22日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视为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当。

来源:云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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