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工资福利栏目:企业单位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职工工资,同工同酬,职工工资拖欠纠纷,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年休假工资,200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加班工资及计算标准,年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报酬追偿律师,劳动律师代理仲裁等。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有医保住院后就不发工资吗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本案中,钢铁厂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孙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加班工资应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双倍工资应从何时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康某的双倍工资支付时间应从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时,即2009年1 1月起算。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是如何计算的 蔡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合理的计算方式。尽管是按小时计酬,但是每小时的酬金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领取薪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二)劳动者还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四)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哪些?(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什么是“克扣工资”和“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法》第91条1款所指“克扣工资”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扣减职工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如下几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主要有:(1)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89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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