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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专栏简介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车辆挂靠栏目:车辆挂靠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挂靠单位买保险出了事故车主向谁索赔,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与类型的确定,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对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解析,交通事故中有关挂靠车辆挂靠单位及车主损害赔偿案件的解析。

  • 车辆挂靠协议已经终止,登记没变更时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2-03-16 点击:855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而具有外部特征的特种车辆,享受特种车辆待遇,即使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在终止时间后,挂靠车辆并未变更所有人和消除车辆外部明显特征的,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误解或错认的特种车辆,不应因挂靠合同约定的终止来判定挂靠关系的实际结束,被挂靠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 车主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并无事实劳动关系
    日期:2016-02-04 点击:610次

    车主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并无事实劳动关系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车辆挂靠经营过程中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
    日期:2015-07-04 点击:1060次

    车辆挂靠经营过程中驾驶员与挂靠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

  • 挂靠经营机动车辆保险问题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4-15 点击:342次

    挂靠经营机动车辆保险问题的法律思考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则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则是指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及挂靠经营合同转让而在受让者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的新的挂靠。其中,继受挂靠因挂靠单位意思表示的不同,又存在着挂靠单位知道或不知道、同意或不同意等多种情况。

  • 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当分类认定
    日期:2015-04-04 点击:512次

    车辆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当分类认定车辆挂靠单位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应当依据车辆与被挂靠单位挂靠关系紧密程度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分别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者有限连带责任——在挂靠管理费收益限额内的连带责任。

  • 谈挂靠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
    日期:2015-04-04 点击:1626次

    谈挂靠车辆所有权归属问题机动车虽未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但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必然要件,仅是一种行政登记。《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租车拒载伤者死亡出租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5-03-19 点击:387次

    出租车拒载伤者死亡出租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出租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乘运人,负有法定的强制订约的义务。赵某受伤后,生命垂危,朋友李某要求出租车将赵某尽快送到医院抢救,完全是正当的、合理的要求。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遇此情形,都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鼎力相助,更不要说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出租公司了。司机路某却因害怕赵某死在车上血污汽车而拒载,其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出租公司因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司机遇劫身亡雇主与被挂靠单位间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日期:2015-03-17 点击:393次

    司机遇劫身亡雇主与被挂靠单位间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存在的争议有三个:一是被害人王某对自己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三是被告某运输总公司和车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关系其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 挂靠车辆与交通运输集团劳动争议纠纷案解析
    日期:2015-03-11 点击:369次

    挂靠车辆与交通运输集团劳动争议纠纷案解析劳动关系的确立历来是困惑各级法院的难题之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既存在相同之处,也有较大的差异。本案首先明确挂靠车辆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是从属和依附关系,被挂靠单位仅是在收取费用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参与经营亦不从中收益。房红兵作为车主雇佣的司机,听从车主的指派,以提供劳务的方式换取收入,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更不符合劳动关系确立的几项要件,故二审进行改判。

  •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问题
    日期:2012-08-20 点击:1060次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往往将车辆的实际车主和被挂靠公司都列为被告,对判决有谁承担赔偿责任、怎样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在其控制下,其对车辆也享有利益;有的认为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车主无力赔偿的部分,由被挂靠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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