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车辆挂靠栏目:车辆挂靠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挂靠单位买保险出了事故车主向谁索赔,关于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责任主体与类型的确定,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对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解析,交通事故中有关挂靠车辆挂靠单位及车主损害赔偿案件的解析。
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动需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但这并不绝对,我们也必须承认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权。笔者以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变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协商一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地点的变动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具有合理性。应综合考虑工作调动的远近,对劳动者生活环境和质量的影响程度及上班的交通等多种具体因素。
出租车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张某驾车相撞,造成丁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谢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张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李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好运公司处,且好运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好运公司应对李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雇佣驾驶员的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雇佣驾驶员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之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该车辆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赔偿责任。该种观点认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个人二者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形式上有所有权,实质上挂靠单位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一小部分。因而,依据《民法通则》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责成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较为妥当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应当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节选 货车系被告伍兰渠所有,挂靠在被告宏发公司名下,被告曹斌系伍兰渠雇请的驾驶员。川Y10729号长安货车系被告邱兰英和其丈夫何建文购买。川Y15376号微型客车系被告杨心兵所有,挂靠在顺通公司。川Y12222号货车在第三人中华财保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保额50万元。川Y10729号车在中国财保平昌支公司投保第三者险,赔负保额5万元,投保乘坐险,赔付保额每坐1万元。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与车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挂靠,是指车辆所有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客运和货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其基本情况是:个人购置车辆后,与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挂靠于该运输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定期缴纳管理费,将车登记于运输公司名下,并约定挂靠人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与被挂靠人运输企业无关。
因乘坐的出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出租车所有者、经营者、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赔偿责任 在出租运输行业,出租车辆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前提下的共同经营。当该出租车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出租车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条规定了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但是这个连带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呢?笔者进一步认为,在挂靠经营内部应以严格责任为基础,进而由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责方式,才应是统一车辆挂靠经营肇事处理方式的根本途径。
挂靠车辆肇事救济难的特殊性。挂靠车辆导致交通事故时,除了其与其他交通事故在救济方面的共同点外,其还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挂靠车辆肇事难赔集中体现在以下三种挂靠情形。一是被挂靠人转移市场经营的风险。在目前没有对挂靠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了既不承担市场经营风险、又要增长经济利润,便将生产经营和车辆使用权出售给他人,完成市场经营风险嫁接目的。对这种经营型的挂靠,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当然的第七十六条中也没有关于责任主体的明确规定。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含糊的表达:“机动车一方”。那么“机动车一方”究竟是指什么呢?机动车所有者?机动车使用者?机动车借用人?非法使用机动车的人?机动车占有人……“机动车一方”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确切的含义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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