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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专栏简介

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日期:2021-01-23 点击:181次

    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民法典婚姻解释篇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民法典婚姻解释篇一》第三十一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日期:2021-01-23 点击:201次

    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2021-01-23 点击:122次

    春损失费”能否得到支持《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即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
    日期:2021-01-23 点击:217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妻代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例解析
    日期:2021-01-19 点击:242次

    妻代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条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但股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不仅具有财产性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人身属性特征,从某种层面上说,股权更像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不仅具有财产性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人身属性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股权更像一种权利而非财产性质,但股权的收益和价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东身份仅股权持有一方所能享有,其配偶不能享有。

  • 财产代管人不能妥善管理财产怎么办
    日期:2021-01-19 点击:282次

    财产代管人不能妥善管理财产怎么办财产代管人确定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如果有《民法典》第44条第1款情形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但实践中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比如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财产所在地,无法再继续履行财产代管职责,此时,应当允许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44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 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职责
    日期:2021-01-17 点击:318次

    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职责财产代管人负有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既包括对失踪人财产的保管,也包括作为代理人收取失踪人的到期债权。与其他有偿的法律关系不同,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非合同约定,而是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代管财产的目的也不是从中获利,该种管理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无偿的。

  • 如何确定被宣告失踪人的代管人
    日期:2021-01-17 点击:210次

    如何确定被宣告失踪人的代管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代管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一般是由这些人协商出任代管人,但是法律考虑到可能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代管人无能力进行代管,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民法典中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能够要求另一方帮助吗
    日期:2021-01-10 点击:623次

    民法典中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能够要求另一方帮助吗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2)一方生活困难包括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4)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 民法典中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吗
    日期:2021-01-10 点击:512次

    民法典中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吗《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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