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问答,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本文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子女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如何处理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夫妻债务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区分,处理夫妻债务纠纷时,可能会涉及到它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起诉夫妻之举债方或者双方求偿的债权债务纠纷,形成夫妻债务的外部关系;二是离婚纠纷或者夫妻之间的追偿纠纷中,债务在夫妻之间如何承担的夫妻内部关系,追偿关系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内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双方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中对内约定与对外约定的生效条件不一致,因此,其对内约定与对外约定的效力也不完全一致,其中,对外效力是最重要且最容易发生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如果夫妻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意味着购买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就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张某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刘某的信息,但是在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布的真实信息,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另外,张某的发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属婚姻维权,是对刘某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提醒警告。
婚内财产约定的撤销问题,婚内财产约定通常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变更,但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关于约定无效或撤销约定的问题。依民法原理,凡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因其约定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约定,或宣布其约定无效。
婚内财产约定的时间、生效时间和范围问题,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只要其生效时间没有法律限制和人为限制,都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约定,应自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9条)
新《婚姻法》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允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作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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