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代管人有哪些职责?
《民法典》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负有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既包括对失踪人财产的保管,也包括作为代理人收取失踪人的到期债权。与其他有偿的法律关系不同,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非合同约定,而是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代管财产的目的也不是从中获利,该种管理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无偿的。因此,《民法典》第43条对此规定得也较为原则,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能够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就满足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43条第2款是对财产代管人履行失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不仅是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还包括代失踪人履行义务,即依照本条规定,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民法典》第43条第3款是对财产代管人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管好失踪人的财产,不得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挪用牟利或者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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