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配偶支付扶养费
【案情】
陈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李某再婚前生育两子一女,与陈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现54岁,无固定收入,陈某系退休教师,每月工资4500元。2018年9月,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告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以没有收入来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履行抚养义务,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陈某辩称李某有三个子女已成年,应由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在先。
【分歧】
对于李某能否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可以不支付抚养费。李某有三个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李某子女均已成年,应由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应给付李某抚养费。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虽然陈某曾起诉离婚,但双方之间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故双方之间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李某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陈某作为丈夫在经济上应承担扶养的义务。陈某辩称李某有三个子女,其不应承担扶养费。虽然子女依法应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故陈某仍应支付李某扶养费。李某要求陈某支付1000元一个月的请求在合理范围之内,应予以支持。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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