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 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狐狸精(意思像狐狸那样迷惑男性的女性)、邪花。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归属与转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婚内出轨,犯诈骗罪入狱,法院竟还判丈夫偿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还是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赠与,一方撤销是否有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存款的赠与人是田某和黄某,故笔者认为须田某与黄某共同行使任意撤销权,该赠与协议方可撤销。《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该存款是黄某与田某的共有财产,是一个整体,赠与时应当共同决定,撤销赠与时也应共同决定,仅一方的意思表示无效。
“常回家看看”法律已经将其列入法律的范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所以法律已经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的范畴。看待这个问题时,不应该只从道德的方面考虑,还应该从法律的方面进行考虑。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子女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
夫妻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配偶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人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
高龄老人离婚更要淡定在高龄老人离婚案件中的重组家庭,有近七成为双方再婚且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单身的老年人为搭伙过日子而组成的“半路夫妻”,对婚前财产问题尤为敏感。老年人的婚姻掺杂了利益冲突,相互之间信任感会降低。一些老年人将自己的养老金赠与自己的子女,导致自己日常开销全部依赖再婚配偶;还有一些家庭里,因为财产继承权引发对方子女的忌惮,双方针锋相对。由于高龄老人在生活、养老等方面常常需要子女的帮助,其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子女的影响,这种矛盾此时就会变得复杂,难以调和。
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关于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属于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离婚不离家”,这四大法律风险一定要防范离婚后,如果继续住在一起可能会导致双方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形同虚设,易使双方的个人财产相互混同,这样极有可能对一方甚至双方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离婚不离家”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是用在共同生活中,会被推断为是个人债务。否则,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对于“离婚不离家”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不能证明是用在共同生活中,会被推断为是个人债务。否则,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判决和离婚协议中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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