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能够要求另一方帮助吗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2)一方生活困难包括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
(3)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4)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经济帮助的方式包括: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但同时,生活困难一方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能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一方无房居住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2)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3)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这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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