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被宣告失踪人的代管人?
《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代管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一般是由这些人协商出任代管人,但是法律考虑到可能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代管人无能力进行代管,由法院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没有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为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为代管人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他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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