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
2015年,刘某在外打工认识了王某,两人很快确立了关系,并于2016年1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按揭了老家的一套房子,并写上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此后,由于王某工作繁忙,刘某辞掉工作独自在家带小孩,双方由于沟通变少经常发生争吵,不久刘某害怕王某出轨自己会“人财两失”,便与王某签订了婚内协议书,协议约定如果王某出轨,王某则“净身出户”,不久刘某发现王某和一名女子来往密切,刘某伤心欲绝,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内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的房车归刘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
【分歧】
关于本案中“净身出户”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任何财产均可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婚内协议作为夫妻双方间的一种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方有出轨行为,就在财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如果,无过错方能证明对方达到法定条件,在法院确认后,也仅仅只是会判决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非剥夺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换句话说,法院是不会支持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婚内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到具体条款时,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婚内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再分配,虽然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家务事,但是也不能随意约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其二,婚姻财产约定系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故,不能依照普通民事交易的公平观念来确定,且鉴于离婚协议包含了双方对于身份关系、抚养关系、财产关系的一并自愿处理,也不能以显失公平、对价等理由否定其效力。
其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本案中约定“若出轨,净身出户”,这样的字眼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纠纷。对于“忠诚协议”的约定,应尽量将重点放在补偿金上,而非使用上述绝对字眼。同时还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净身出户”协议法院是不应支持,夫妻双方签订婚内协议时,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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