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律师栏目: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范围,家庭暴力证据认定,离婚诉讼时一方应如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面对家庭暴力可获得哪些赔偿,受暴妇女如何摆脱家庭暴力,女性如何用文明消解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如何认定,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及对策,面对家庭暴力如何保护自己?婚前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妻子被丈夫打伤能否获得赔偿,在我国对家庭暴力实施者可追究哪些法律责任,我国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类型、特点,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受治安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等。
家暴案件通常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空间内部,多数案件在言辞证据上都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导致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上的两难。公安机关作为专业刑事侦查机关,在保护现场、提取证据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公安机关固定证据。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予支持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保护令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本案原告、被告属于事实婚姻。原告、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条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免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就公安机关岀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有哪些维权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般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或因失手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但其在暴力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被害人、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的伤害程度是否严重等方面,与家暴有着本质区别。目前,不少审判人员对家暴这一带有特定内涵的行为仍存在认识误区,将其混同于一般家庭内部纠纷,从而导致家暴案件被“均码”处置。比如,有些法官无视被告人的长期家暴背景,仅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即笼统认定为家庭内部纠纷,然后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长期施暴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这种对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不加区分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涵的严重误解。
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以经常性和严重性为要件对于不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严重性的侵害家庭成员的行为,仍然构成家庭暴力,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被害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什么是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务中,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目前实务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2、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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