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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借钱丈夫不知情,丈夫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日期:2019-05-14 点击:273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借钱丈夫不知情,丈夫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洪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洪某与陈某两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 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关系而必然消除
    日期:2019-05-13 点击:159次

    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关系而必然消除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借款6万元给蔡某购车,二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 论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行为的效力
    日期:2019-04-08 点击:148次

    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产时,法律对另一方权利的保护途径无非是宣布处分行为无效,从而赋予另一方以追回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而保护第三人合理的信赖利益,则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确认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使第三人受到有效合同的保护。

  • 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日期:2018-12-11 点击:273次

    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 离婚时,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日期:2018-12-11 点击:313次

    离婚时,如何分割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离婚时,丈夫在公司的股份应该如何分割
    日期:2018-12-11 点击:260次

    离婚时,丈夫在公司的股份应该如何分割(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 被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日期:2018-12-10 点击:331次

    被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割。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为投保人,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离婚后如何分割
    日期:2018-11-29 点击:313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为投保人,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保单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单,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我国现行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也仅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单分割,并未涉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夫妻双方的情况。

  • 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车辆的财产性质认定
    日期:2018-11-29 点击:459次

    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车辆的财产性质认定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则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品,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重新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日期:2018-11-29 点击:275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重新对该财产进行分割的不能成立对于此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协议离婚的财产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二是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三是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四是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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