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无效婚姻是指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故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欠缺法定的结婚要件,通过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结婚自由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结婚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受胁迫,不得不违心地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鉴于其本人并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因此法律赋予其撤销该婚姻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而形成的婚姻情形。
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承担等问题。《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 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依照上述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如一方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性质上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同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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