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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日期:2019-12-18 点击:118次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婚后取得的房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9-12-17 点击:169次

    婚后取得的房产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出资额而非股权
    日期:2019-12-17 点击:153次

    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出资额而非股权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分割是出资额还是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思维惯性可以使绝大多数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毫无疑问是股权,但是绝大多数人根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对其说法予以支持。

  •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日期:2019-12-12 点击:95次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
    日期:2019-12-06 点击:115次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特定情形下婚内借贷的成立
    日期:2019-12-06 点击:324次

    特定情形下婚内借贷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婚前房产加名后的定性和分割
    日期:2019-12-06 点击:272次

    婚前房产加名后的定性和分割关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何种比例分割的问题。考虑到实践中有些人缔结婚姻只为获取财产,结婚后很快离婚,使另一方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若一味地按照加名登记的比例对半分割房产,必将造成双方权利严重失衡,有违公正和公序良俗。

  •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日期:2019-12-04 点击:366次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此,建议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制定统一具体的计算方法,以便法律实施的统一。

  • 婚后还贷增值利益的认定与分割
    日期:2019-12-04 点击:253次

    婚后还贷增值利益的认定与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前按揭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出资产生的增值利益,应当归一方所有不予分割。对于婚后共同出资还贷产生的增值利益,归双方所有予以分割

  • 对没有尽到赡养和抚养义务但离婚时身患疾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否判决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9-12-04 点击:199次

    对没有尽到赡养和抚养义务但离婚时身患疾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否判决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肘,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因上诉人彭某万多年在外务工经商,对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方面出力较少,一审判决根据实际情况,将夫妻共同财产“二楼三间房屋、一楼一间灶房”判处给被上诉人田某丽所有,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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