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试婚不成“押金”是否应退还案例解析《民法典婚姻解释篇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李某与汪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李某的生理缺陷,双方并未发生实质性的男女关系,彩礼属于应当退还的情形。
婚前财产婚后完成过户手续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男方母亲婚前转账给女方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婚姻解释篇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 债务应否共同承担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一次向社会大众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法层面已经初步的达成共识,只是广大律师及当事人无法接受。
如何认定用彩礼炒股获得的收益案例解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是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属于一种赠与,系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分析“婚姻存续期间”和“用于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其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之所以将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本质要素,在于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婚姻关系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责任共同体,夫妻双方对任何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因婚姻共同生活负担的债务也应当共同承担。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把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用于共同生活”,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和回溯。
夫妻之间出具婚内借条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也为婚内借条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法律基础。
婚后公婆资助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前购买婚后才登记的车辆应如何分割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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