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问:我和妻子2012年结婚,婚后一起在县里开了一家服装店,开始时我俩一起经营。但是2013年年初我们开始吵架,于5月份开始分居,我就没再参与服装店的经营。2013年10月她向他人借款8万元用于服装店的进货和扩大装修。2014年5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笔借款算是我们的共同债务吗?
答:是你们的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就应当共同偿还。您妻子所借8万元是用于您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服装店的经营,这笔钱虽然是在您们分居期间借的,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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