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后的债务清偿难点
作者:星子县人民法院 欧阳志桂
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夫妻离婚后,一方遭另一方债权人起诉承担还款责任案例。因借款往往是以另一方名义所负,一方常常以对欠款一无所知作为抗辩理由,有一些是巨额债务,确实会导致其中离异一方在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安全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这类案件如何认定他们的还款责任?如何做到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如何避免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风险?这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是关键。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实践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债务归属的实在不是常态,并且,这夫妻之间的约定还得让借款的第三人知道,这更是少之又少。前述规定的本意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也存在会损害没有分享到这笔借款的夫妻一方的利益。所以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首先需要明确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经营的目的,如果符合该条件,该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不以离婚或丧偶,自己不知情为由排除在债务清偿之外。但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除非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偿还,否则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是否能对抗债权人。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提出,我离婚时是有协议,债务负担已经约定明确,该笔债务不应由我承担。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协议约定。协议约定内容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协议的约定内容只对协议当事人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若有第三人进行债权主张,是不能依据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内容对该第三人的主张进行抗辩的。
不仅是当事人自行协议离婚的情况,就是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对债务已进行了处理,仍不能对抗债权人还款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但以上两种情况,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裁定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三、如何避免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风险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情况是前夫或者前妻恶意与他人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由于另一方根本没有证据或者很难举证该债务应该是该方的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所以,第一个问题就是男女双方离婚后,对于其中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而该另一方没有证据或者很难举证该笔债务是虚构或者本应该是对方个人债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的救济是个问题。鉴于我们的实际情况,个人或者家庭无法申请清算或者破产,以上的风险确实存在,以至于在夫妻离婚以后,如果有一方想恶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采取恶意诉讼或者将其个人债务转嫁到离婚后的另一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就会让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时刻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虽然有诉讼时效的挡箭牌,但其作用也有限。如果在夫妻离婚后,采取类似破产清算的方式共同发布或者单方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进行债务清算是否可行,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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