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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探望协议约定违约金 内容违法终被判无效
    日期:2016-08-21 点击:177次

    探望协议约定违约金 内容违法终被判无效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关于探望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探望权权利说和探望权权利义务说。探望权权利说认为,探望权是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亲情慰籍,仅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

  • 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日期:2016-08-19 点击:128次

    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这7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日期:2016-08-19 点击:291次

    这7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1.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6-06-19 点击:230次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你可以以孩子妈妈现在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 抚养权、抚养费典型案例及法官释法
    日期:2016-05-30 点击:220次

    抚养权、抚养费典型案例及法官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直照顾孩子,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也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浅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6-05-25 点击:178次

    浅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有向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母要求超过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

  • 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主张抚养费
    日期:2016-05-12 点击:197次

    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主张抚养费法律允许有抚养能力的父或母一方独自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在直接抚养方有能力独自抚养子女时,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 付了抚养费之后,你还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日期:2016-05-09 点击:496次

    付了抚养费之后,你还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获得法院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对于父母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双方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

  •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还是感情基础
    日期:2016-04-15 点击:356次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优先考虑经济条件还是感情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子女一方非为监护人
    日期:2016-04-07 点击:363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子女一方非为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亦不应认定为法定代理人,故其无权代表该子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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