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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拒绝亲子鉴定情形下亲权与隐私冲突的衡平处理
    日期:2019-12-09 点击:390次

    拒绝亲子鉴定情形下亲权与隐私冲突的衡平处理除考虑子女出生信息的吻合度外,法官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以及被告据以反驳的诉前鉴定意见,结合对话语境、经验法则全面剖析,厘清“同居”与“发生两性关系"的差异,比对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及证据证明力,确认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处于优势地位,对达到“必要”及盖然程度的情形果断适用推定规则。

  • 父母离婚后,父(母)如何向对方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日期:2019-12-06 点击:138次

    父母离婚后,父(母)如何向对方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应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去考虑和解决问题,遇事冷静处理,正面引导孩子爱父母双亲,努力创造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尽可能减轻因双方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及负面影响,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系孩子的监护人
    日期:2019-12-03 点击:238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系孩子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而“担任”一词是“应然”的范畴,即可能的条件下事物应该达到的状态,或者说基于事物自身的性质和规律所应达到的状态

  • 离婚纠纷中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及处理
    日期:2019-12-03 点击:1076次

    离婚纠纷中欺诈性抚养的认定及处理将欺诈性抚养的概念范围扩大到女方疏忽大意的程度并不符合欺诈的本质特征,也不利于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宗旨的贯彻落实。离婚案件中欺诈性抚养的认定与否,仅仅关乎男方能否在离婚纠纷中基于女方的重大过错寻求自身权利救济的问题。若将男方主张权利救济的门槛放低到女方疏忽大意的程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双方平等。

  • 在离婚纠纷结束前,先“抢”到孩子的一方,是否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日期:2019-11-28 点击:222次

    在离婚纠纷结束前,先“抢”到孩子的一方,是否更容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一些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在离婚纠纷结束前先得到孩子的一方更容易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在母亲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时,可随父亲生活。另外,哺乳期内的子女,也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 子女抚育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2019-11-27 点击:209次

    子女抚育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启动
    日期:2019-11-20 点击:134次

    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仅凭怀疑或者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准许。

  •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日期:2019-11-20 点击:262次

    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 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期:2019-11-20 点击:387次

    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 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9-11-20 点击:431次

    主张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当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人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尽了抚养义务,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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