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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祖父母是否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日期:2019-11-13 点击:515次

    祖父母是否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两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解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
    日期:2019-11-13 点击:160次

    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解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姓名权的纠纷更多的是在离婚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所确定的姓名而产生,像本案这种就子女出生时的姓名协商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子女出生时,姓名一般由父母协商一致确定,在协商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子女应该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案法官在处理本案时,结合了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及社会交往的角度进行判断,较好地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 在监护权纠纷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日期:2019-11-13 点击:119次

    在监护权纠纷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 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娃改姓,被告上法庭
    日期:2019-11-12 点击:337次

    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娃改姓,被告上法庭孩子姓氏一旦确定后,如需改名,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父母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
    日期:2019-11-12 点击:181次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日期:2019-11-12 点击:305次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作此规定,既有子女实际需要的考虑——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数额不大,无需抚养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大额的抚养费;也有对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考虑——对绝大多人而言,并无一次性给付大额抚养费的能力。

  • 离婚协议中探望条款约定违约金冲抵抚养费是否有效
    日期:2019-11-12 点击:200次

    离婚协议中探望条款约定违约金冲抵抚养费是否有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探望权受阻并非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支付抚养费与探望子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支付抚养费亦不可作为交易探望权的筹码,故该约定理当无效。

  • 关于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裁判规则8条
    日期:2019-11-12 点击:318次

    关于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裁判规则8条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 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定离婚一方中止子女探望权
    日期:2019-11-12 点击:273次

    哪些情形法院会判定离婚一方中止子女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抚养子女一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不应中止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考虑到子女实际的状况,探望次数可适当减少,双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引起重视,在今后的生活中共同正确引导、教育子女,使子女能健康成长。

  •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日期:2019-11-11 点击:179次

    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该如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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