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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日期:2019-12-22 点击:123次

    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探望权的设立基础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我国当前探望权立法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利基础错位、权利主体狭窄、权利内容模糊及权利行使原则缺乏。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应当以我国婚姻家庭伦理观为基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修正当前立法缺陷与不足。同时,探望权纠纷解决应当遵循家事案件审判规律,强化法官依职权探知,实行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整体化解的审判机制。

  • 法定第一顺序唯一监护人患有艾滋病是否丧失监护权
    日期:2019-12-18 点击:347次

    法定第一顺序唯一监护人患有艾滋病是否丧失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日期:2019-12-18 点击:295次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 因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处理
    日期:2019-12-18 点击:357次

    因法定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并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上海市首例适用上述意见、由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法定监护人资格、变更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案件,是上海在司法领域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探索与新实践。

  •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指定
    日期:2019-12-17 点击:617次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指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照看未成年人生活等义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系到社会发展的稳定和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是血缘亲情的表现,更是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日期:2019-12-17 点击:260次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思考
    日期:2019-12-17 点击:139次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思考,越来越多的非婚生子女出现所带来的抚养纠纷问题,才是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抚养纠纷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大,而抚养纠纷类案件中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 解说《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9-12-15 点击:175次

    解说《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均体现了,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日期:2019-12-12 点击:130次

    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日期:2019-12-12 点击:316次

    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根据权威解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行为,主要是指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如出卖被监护人的房产、出借被监护人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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