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调解离婚后能否要求非抚养方给付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中也规定了法院应当着重审查的三种情形,作为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依据,笔者认为也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的“必要时”的情形,所以,在本案中陈某无故要求非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教育费应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子女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有一定的条件,即“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一起离婚抚养权纠纷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分居后子女的抚养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摊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居后子女的抚养费,离婚时可以要求分摊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可以自己决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姓名权既包括命名权,也包括更名权。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命名都是由其父母决定。本案中,虽然小向未成年,但已年满十二周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以及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判断,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其主张的实际为更名权。
父亲离世,继母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权,被法院驳回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父亲离世,继母申请撤销生母对孩子的监护权,被法院驳回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里的父母既包括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关于暴力逼迫女儿学习,母亲被撤销监护权案例《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关于暴力逼迫女儿学习,母亲被撤销监护权案例《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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