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感情破裂后,女子独自生下孩子,孩子生父该支付抚养费吗
非婚生子女,如何证明我爸是我爸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认定,对子女来说意义重大,不仅涉及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还涉及监护、抚养等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母亲的身份一般随着子女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司法实践当中亲子关系的确定,主要是确定子女与父亲的血缘关系。
离异父母因探视问题起争端 法院判决探视应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要求探望孩子,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出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可以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接送孩子方式等,以及遇有节假日、寒暑假等特殊时间是否需要增多探视时间,尽量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协议不成诉至法院时,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探望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父子(女)、母子(女)感情的正常维系为原则。若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
监护人可以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从监护人角度理解,该内容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探望权要合理行使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一方爱女心切,另一方思女心切,双方应从对孩子生活教育和成长有利的原则出发,克制情绪,换位思考,充分沟通,妥善处理,不要因处理不好探望权而加大对孩子和双方家人的伤害。为了切实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更应多沟通协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地探视、语音、视频等方式进行探望。待双方情绪缓和,可对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或另行解决。
关于打“抚养费”官司诉讼指南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父亲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小孩舅舅为监护人可以吗《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该条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为《民法总则》新增条款,《民法典》继续保留了该条款。遗嘱指定监护最大特点是符合私法自治原则,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与其子女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厚的人,可以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挑选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彰显了民法自治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
随外祖母生活的外孙女权益如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帮助的义务,本案作为祖父母索要“带孙费”典型案例,既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子女上班、父母看孙”等家庭代际帮助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及司法探索;同时也借助司法裁判对传统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进行了有效引导,进一步明晰了祖父母协助抚养行为的判断标准,对规范引领社会主体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一定意义。
婆婆向离婚儿媳索要带孙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在诉讼中,高阿姨并未主张当时存在双方约定高阿姨带养杨文要由杨文的父母杨锡、向英支付生活费的事实,根据我国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伦理关系,对高阿姨带养孙子杨文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默认的无偿行为,属于双方合同关系中的默示条款。现高阿姨因其孙子杨文的父母离异,而向杨文之父母索要带养杨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阿姨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带养孙子初衷的反悔,也是对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的任意否定,是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对该行为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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