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从此内容看,未成年人改名应父母协商一致办理。但此举前提是小孩姓名经过了公安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小孩也并非意味姓名处于不确定状态,即以出生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为准。由此可见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及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的重要性。
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仍可根据需要主张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出生事实或者收养行为而产生,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不附加任何条件。抚养费具有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下来。
卢浩得知王某此前一直供职于南京某公司且目前正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抚育费纠纷属于涉民生案件,如果王某的公积金账户确实有钱,那他目前的状况完全符合公积金冻结扣划的条件,而且得赶紧行动,不能被他先行取走。”掌握了这一可能的线索,卢浩赶忙前往公积金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在查询到王某的公积金账户及缴存单位之后,又迅速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委托南京建邺区法院冻结王某名下公积金。
赔偿金谁来做主?亲情修复护女童权益儿童最大利益优先不仅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的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准则。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审判理念应当强调保护,应以未成年人为本位,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利益给予优先保护。当未成年人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甚至其法定监护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地考量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的实现因素,最大限度地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抚养权变更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进行了约定。离婚后,若情况发生变化,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判决变更了抚养权。
张女士作为直接抚养一方,在无特殊情形和特别理由的情况下,让大龙、小龙长期辍学在家,有悖于《义务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之规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孩子表达了愿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在多次询问中,孩子的意见存在反复,且亦不排斥与父亲共同生活。
大力、小翠作为小力的生父母,对小力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虽然小力还不满两周岁,但在小力满月后,其母亲小翠就独自回到娘家,小翠作为生母有能力抚养而不尽抚养义务,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伦理上,实为不该。而小力由大力直接抚养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大力更有利于小力的健康成长。为人父母,不仅是“生”那么简单,还更为重要的是“育”。父母因种种原因要一拍两散,但孩子是无辜的,仍然要负起应有的抚养责任,为孩子撑起一片天。
夫妻双方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所生子女,不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分居六年女方独自抚养孩子,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支持!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承认家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地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
夫妻双方抚养意见不一 法院:充分考虑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最大化保护利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安安的抚养问题意见不一,但在无证据证明变更为随原告黄女士生活将对安安成长不利的情况下,安安愿意随原告黄女士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和尊重,故原告黄女士要求变更抚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在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安安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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