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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给付
    日期:2023-01-18 点击:101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抚养费“随心”给付,给还是不给
    日期:2023-01-14 点击:95次

    抚养费“随心”给付,给还是不给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兰与小新于2016年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丫由其母亲抚养,抚养费小新随心,婚后房产归小丫和小新所有。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男方随心”,意思表示不明确,字面理解为抚养费男方遵从意愿,可以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即使给付,数额也由男方自愿决定。

  • 离婚父母竟全部拒养脑瘫儿
    日期:2023-01-13 点击:143次

    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是离婚案件中必须关注并妥善解决的一个问题。法院在考虑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为原则;同时,应强调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随个人意愿任意推脱和放弃。父母均拒绝直接抚养子女,势必会给孩子的内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 抱养孩子未办手续,离婚时法院不处理孩子抚养权!
    日期:2023-01-10 点击:152次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本案原、被告既然与小强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故法院对未经登记而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应作出处理。所以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及时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 事后反悔再起诉被驳回
    日期:2023-01-09 点击:89次

    离婚时承诺放弃抚养费 事后反悔再起诉被驳回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否则不予支持。本案中,小伟与小莉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当时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小伟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小伟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小伟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小伟的诉请。

  • 婚内探视起争端 亲情修复家团圆
    日期:2023-01-09 点击:126次

    婚内探视起争端 亲情修复家团圆婚内“探视权”存在法律空白,离婚后才有探视权,且不能对子女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传统上说,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人探望、联系、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和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多年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用获支持
    日期:2023-01-06 点击:169次

    离婚多年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用获支持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仅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要求。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之诉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直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 双方当事人婚内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离婚时是否有效
    日期:2023-01-06 点击:130次

    双方当事人婚内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离婚时是否有效一种意见是小孩应该随女方生活,因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有约定在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的小孩仍在哺乳期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双方的协议约定,因不以违法法律原则为前提,故从切实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法院应不予认可协议效力,判令小孩随原告生活。

  • 探望权的现实困境探讨
    日期:2023-01-03 点击:65次

    探望权的现实困境探讨家庭成员之间以恶意抢夺、隐匿子女方式避免对方接触、探望,一方面侵害对方探望权,让对方求而不得、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人为阻断亲情,对子女形成精神伤害,有父母甚至不惜以频繁转学、更换住所等方式藏匿子女,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此种滥用探望权实施精神侵害行为实质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

  • 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申请方需妥善保管票据
    日期:2023-01-03 点击:139次

    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申请方需妥善保管票据在父母的离婚判决书主文中,有一条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载明:自XX年XX月起,婚生女小小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每月给付生活费7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在此期间婚生女小小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上述费用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各履行一次。后小小的母亲张某因李某未按期给付小小的抚养费,以小小为申请执行人,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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