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父母分居期间,子女如何主张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父母是否应给予抚养费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但成年养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养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只有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才能以被收养人为被告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从收养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出发,从尊重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实际关系出发,依法查明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尽量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实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
“子女抚养权”纠纷8种情形及裁判规则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前夫以“假离婚”为由拒付抚养费,法院怎么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马某与杨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亦按照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故被告马某应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当探望变成伤害,孩子可以拒绝吗《民法典》规定探望权的双重价值在于:其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实现方式;其二,是最大化保护子女利益的手段。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倘若父或母一方无法妥善探望子女,甚至可能损伤子女的身心权益时,法院可以中止一方探望权,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小亮的真实意愿后,在审判中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男方怀疑婚生子女均非亲生,女方拒绝亲子鉴定,不利后果应由谁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后,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可否纳入抚养费中分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及抚养费支付标准的认定抚养费纠纷中涉及确认亲子关系认定的,请求确认方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后,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适用同一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监护制度下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之困境及协调,未成年人隐私权常与监护职责的履行产生冲突,此种冲突实际上反映了个人自治与保护性他治之间的矛盾。就权利的救济而言,目前存在难以判断监护人行为的合法性、难以运用司法救济手段、缺乏恰当的监护人责任承担方式等困境。对此,须正视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以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的隐私事务。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发展阶段,逐步放宽对其隐私权的限制。区分父母监护与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构建监护监督制度。建立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引导监护人转变监护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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