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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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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玉山庄”诉“紫玉公馆”:索赔300万
    日期:2015-10-22 点击:432次

    “紫玉山庄”诉“紫玉公馆”:索赔300万 海润紫玉公馆其案名、图标及所用的英文字母等,均与紫玉山庄商标有明显区别,“紫玉公馆是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在紫竹院和昆玉河之间,起名紫玉,海润是公司名字”

  • 买卖合同终止后借用的包装物应如约返还
    日期:2015-01-14 点击:295次

    买卖合同终止后借用的包装物应如约返还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作为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后,合同义务就履行完毕。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标的物是一种特殊气体——乙炔气,它无法像其他固体标的物一样交付,需要特定的包装物予以装载。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解除
    日期:2013-07-18 点击:308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解除当事人即使想保留这个合同的效力,他也无可奈何。因此法律上有另外一个制度,叫作约定解除权。这就是93条第2款,当事人决定的条件不是解除条件,而是解除权发生的条件。解除权发生以后,解除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虑一下,是消灭合同呢,还是保留合同,要消灭合同就行使解除权,要保留合同就放弃解除权。约定解除权这个制度比附解除条件的制度有更大的回旋余地,使当事人比较主动,这是这个制度存在的理由。这是第三种解除合同的途径。

  • 合同法讲座之提存与混同
    日期:2013-07-18 点击:566次

    合同法讲座之提存与混同免除现在我们再看91条规定的消灭债权、债务的第5种原因,叫作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告诉债务人,你欠的这笔钱我不要了,这就叫免除债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叫作免除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叫作放弃到期债权。一个人当然可以放弃自己的债权,但是法律不允许任何人用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办法来损害其他人了利益,这在第四章有特殊的规定。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日期:2013-07-18 点击:304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如何是违背民法精神、违背公平正义、违背诚实信用的。我们现在的民法当中最为错误的一条就是诉讼时效制度2年的规定,这是非常错误的,最有害于市场经济,有害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有损于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则。因此立法的时候尽量想弥补它,就设计了这个条文。这个条文现在虽然被删掉了,但在现实中间一定会遇到这样的案件,如果遇到这样的案件,我的意见,我们的法院一定要考虑到我们的诉讼时效时间太短,要尽量保护债权人,应该认可这样的抵销。这是关于抵销问题。

  •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无效
    日期:2013-07-18 点击:355次

    合同法讲座之合同无效他当然不叫法定代表人,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他的理论根据在合伙合同里。合伙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是合伙人相互之间互为代理人;如果合伙组织选举了一个负责人,这个负责人在理论上叫作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他就被视为这个合伙的代理人,各个合伙人都授予他代理权。因此,以合伙组织为例,它的负责人在理论上是代理人,他超越了权限,应该适用49条的表见代理制度。所以即使把负责人解释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也和代表行为不一样,它不叫代表行为。但是,话又说回来,无论是适用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还是适用表见代理,在结果上是一样的。

  •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合同无效的问题
    日期:2013-06-22 点击:247次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合同无效的问题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新的《合同法》的立法的目的实际上并不在于强化对本人的保护,而且在于强化对相对人、对第三人的保护,从而维护交易安全。这种立法从目前我的了解看,还是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的一个共同潮流,就是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相对人的保护,所以不应当考虑本人的利益的问题。

  • 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什么时间可以终止
    日期:2012-03-13 点击:513次

    未规定终期的合同什么时间可以终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短于该期限,承包方可以要求延长该期限至法定期限。发包方以没有约定期限为由要求收回土地的,不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重新调整该50亩荒地的承包,终止与老张签订的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 北京合同律师谈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力
    日期:2012-02-10 点击:543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写欠条的行为人与落款人不一致怎么力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北京合同律师谈受托人死亡,委托合同是否终止
    日期:2012-02-10 点击:47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受托人死亡,委托合同是否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据此规定,苗某本来可以终止与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停止办理委托事务,但是,周某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交纳了车辆过户费用,如果此时苗某停止委托合同,将使刘某的利益受损。因此,苗某的委托事务属于法律中不宜终止的情况,他与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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