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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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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教练个人转账办理瑜伽卡,发生纠纷时该由谁退款
    日期:2023-04-04 点击:86次

    向教练个人转账办理瑜伽卡,发生纠纷时该由谁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很多如健身卡、美发卡、培训卡等会员卡,办卡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后便与该服务提供方建立了特定的合同关系,该场馆作为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便具有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合同相对性原则”。

  • 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
    日期:2023-01-09 点击:80次

    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双方之间系大闸蟹提货卡买卖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提货卡是客户或消费者提取该券所载规格、数量等商品要求的购买凭证。鉴于大闸蟹是鲜活水产,不易保存,故购买提货卡是符合日常消费需求或是馈赠亲朋好友的灵活方式,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谁持有该提货卡,都可以通过卡所载二维码、水印及密码等提取货物。朱某某确认其对未付款的提货卡均已出卖他人,故持卡人均有权根据卡的信息向蟹业公司提取货物,如蟹业公司拒绝交付,则依法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对该公司的诚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 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多份合同,应履行哪份合同
    日期:2022-11-20 点击:478次

    胡某与陈某双方之间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成立了化肥订购合同。而对于数量以及价格均未明确的变更后的第二份合同,应推定为未对原合同变更,故应当履行第一份合同。所以,合同主要标的的变更,应当具体、明确,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变更合同。

  •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日期:2022-10-26 点击:445次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单独承担合同责任
    日期:2022-10-10 点击:556次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单独承担合同责任第一,连带责任,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单独责任,在挂靠人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自己单独承担合同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 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日期:2022-08-24 点击:122次

    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随着网络购物以及物流运输行业兴起并发展壮大,民事诉讼法解释专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网络交易难以认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将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采取了更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履行地认定标准。

  • 网购竞拍活动中店铺客服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
    日期:2022-08-22 点击:136次

    网购竞拍活动中店铺客服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应该具体明确,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否则承诺无效。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
    日期:2022-08-15 点击:1096次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里应注意区别“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三个概念。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按实际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时,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合同履行地,故应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依据。

  • 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2-06-28 点击:141次

    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中介为租户垫付定金,房没租成是否应退款
    日期:2022-06-27 点击:143次

    中介为租户垫付定金,房没租成是否应退款定金系作为债的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主要适用于合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该条款概括性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成立和约定的数额上限,但未就其类别进行细分。依据以往的适用习惯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文件,若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定金性质多为违约定金,若有特别约定或约定内容可直接反映其性质的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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