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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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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日期:2022-10-26 点击:398次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

  •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单独承担合同责任
    日期:2022-10-10 点击:490次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当单独承担合同责任第一,连带责任,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单独责任,在挂靠人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对外形成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由挂靠人自己单独承担合同责任,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 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日期:2022-08-24 点击:100次

    微信代购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随着网络购物以及物流运输行业兴起并发展壮大,民事诉讼法解释专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网络交易难以认定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将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特殊情形,采取了更利于消费者的合同履行地认定标准。

  • 网购竞拍活动中店铺客服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
    日期:2022-08-22 点击:124次

    网购竞拍活动中店铺客服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应该具体明确,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否则承诺无效。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
    日期:2022-08-15 点击:1033次

    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这里应注意区别“合同实际履行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三个概念。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按实际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时,由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合同履行地,故应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依据。

  • 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2-06-28 点击:118次

    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中介为租户垫付定金,房没租成是否应退款
    日期:2022-06-27 点击:131次

    中介为租户垫付定金,房没租成是否应退款定金系作为债的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主要适用于合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该条款概括性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成立和约定的数额上限,但未就其类别进行细分。依据以往的适用习惯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文件,若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定金性质多为违约定金,若有特别约定或约定内容可直接反映其性质的则从其约定。

  • “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日期:2022-06-26 点击:138次

    “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该义务的卖方所在地。

  • 买房合同中写了“使用权车位”,是否能获得车位所有权
    日期:2022-06-22 点击:68次

    买房合同中写了“使用权车位”,是否能获得车位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不仅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还应当包括交易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在房屋与车位所有权配套出售的情况下,车位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登记,即使没有明确约定,也应当属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且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车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配套房屋所有权人相一致,更符合交易习惯。

  • 审判实践中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应当注意的8个问题
    日期:2022-06-22 点击:94次

    审判实践中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时应当注意的8个问题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A为接收货币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此类合同纠纷管辖地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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