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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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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期限届满后,能否直接认定合同解除
    日期:2017-11-02 点击:1457次

    合同期限届满后,能否直接认定合同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后,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自动解除,即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另一种是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事项再进行约定,但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明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合同继续履行而未提出异议。对于第一种情形,合同当然解除。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继续存在合同关系,有权享受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 动迁房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日期:2017-10-17 点击:160次

    动迁房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约定解除的解除权的产生比较简单,即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即产证。如《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买房人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房人逾期付款超过了15日,卖房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权,并且不会因为卖房人没有立即主张而消灭(不能因为卖房人没有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即推定卖房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 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日期:2017-10-13 点击:183次

    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网签时限购,但是合同约定的过户日买房人具备购房资格,合同的履行不受任何影响,只需要卖房人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即可。《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该规定,卖房人有协助买房人重新网签的附随义务。重新网签只是完成一个行政管理的要求,没有规避限购政策,也没有影响房屋买卖双方的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卖房人基于诚信原则,有义务协助买房人重新网签。

  • 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是否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1564次

    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是否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附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解除权人无需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一般认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

  • “软指标”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日期:2017-09-11 点击:207次

    “软指标”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明确约定的条件,一般包括适岗性条件、身体素质条件、保密性条件、岗位适用评价和职业道德条件等。

  • 关于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日期:2016-11-23 点击:222次

    关于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据合同行使权利。《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关于房贷政策调整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认定
    日期:2016-10-25 点击:179次

    关于房贷政策调整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认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时,彭琳茹支付了两成购房款,因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在彭琳茹与金科公司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首付比例由两成提高至三成,导致原告未获得银行贷款。

  • 守约方如何救济——继续履行VS合同解除
    日期:2016-10-25 点击:407次

    守约方如何救济——继续履行VS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赋予了合同守约方采用强制履行的选择权。在违约情形出现时,只要实际履行尚属可能,裁判机构通常倾向于支持守约方要求强制履行的请求。

  • 合同法里有关合同解除的三个方面
    日期:2016-10-09 点击:214次

    合同法里有关合同解除的三个方面解除权人行使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权的(或更为简明扼要地表述为"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上述内容,首先以"解除权人"替代原本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其享有解除权,明确表明其行使的是约定、法定解除权,进而明确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方法(亦即合同解除的程序)以及合同解除时间点,从而语意贯通,先后有序。

  • 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就一定能解除吗
    日期:2016-09-19 点击:330次

    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就一定能解除吗《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已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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