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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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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解除合同的催告时解除权是否消灭
    日期:2015-06-16 点击:720次

    解除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解除合同的催告时解除权是否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并没有表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因此审判实践中常会有分歧意见。

  • 债权让与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日期:2015-06-11 点击:525次

    债权让与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债权让与场合,从权利原则上应随主债权一并移转。合同解除权系属形成权,其与所让与债权在关系上的从属性已如上述,那么,合同解除权应否随债权让与而一并移转于受让人。这个问题取决于两个问题:(1)合同解除权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2)法律规定有无与实践不相协调的地方,或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而需由判例学说予以解释发展。

  • 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及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5-06-08 点击:213次

    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及请求权的法律适用关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在我国学者通说上,原则上承认解除具有溯及力,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但是对于继续性合同例外地承认没有溯及力。此为直接效果说。另外有观点认为,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具有溯及力,债务并不消灭,而是重新建立返还性债之关系,对于尚未履行的,消灭合同关系。此为折衷说。

  • 刍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日期:2015-06-07 点击:196次

    刍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第一种观点认为,除斥期间不起算;这就导致解除权会较长时间地存续,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违约的情况下,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从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

  • 对合同解除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4-17 点击:165次

    对合同解除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探讨在合同解除的标的问题上,如果将协议解除纳入其中,解除的标的就不能只是有效合同,我国学者多认为合同解除的标的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各方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结束该类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没有任何理由将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排除在协议解除的标的范围之外,而且通过协议调整当事人间业已存在的法律状态,安排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其他方式更能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理念,更应该得到提倡。

  • 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能否支持
    日期:2015-02-28 点击:244次

    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能否支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进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经解除,法院可以确认合同解除的后果,也无需判决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日期:2015-02-08 点击:312次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我国合同法除了对协议解除规定的不够具体外,对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时能否赔偿,及赔偿范围的大小也未作明文规定,这不符合国际立法潮流,也不适应现实需要。所谓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日期:2015-02-08 点击:234次

    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人们对于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以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习以为常却不符合合同解除原理的错误做法,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在实践中的正确实施,并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进行理论分析,澄清其缘由,指出其错误,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日期:2015-02-06 点击:373次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可否以危害其债权为由主张撤销
    日期:2015-02-06 点击:437次

    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可否以危害其债权为由主张撤销有的认为碳素厂、众鑫公司及长城公司三方恶意串通、规避本应偿还的债务,侵害了原告的债权,原告可以诉请法院撤销租赁协议;有人认为,租赁协议乃是碳素厂与众鑫公司、长城公司之间签订的,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不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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