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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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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通知送达后合同即解除 超期异议的法院不做实质性审查
    日期:2016-08-31 点击:283次

    解除通知送达后合同即解除 超期异议的法院不做实质性审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日期:2016-03-29 点击:195次

    合同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本案双方的纠纷已持续数年,围绕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已有多起。耀玮公司作为违约方,虽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 代管房产销售合同如何解除
    日期:2016-03-07 点击:407次

    代管房产销售合同如何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需履行通知义务,这个通知义务是法定且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均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实际生活中,如何证明自力救济状态下通知义务履行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成了关键,建议业主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行为公证,即由公证机构证明,业主向兴麟房产书面送达解除合同通知行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 买到“凶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日期:2016-03-07 点击:327次

    买到“凶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该房室内去年曾经吊死一年轻女子,基于民间风俗习惯,使得该房屋出现了价值上的重大瑕疵,房主在出让房屋给老王时,隐瞒了这一影响购买人购买决定的事实,构成民事欺诈,老王完全可申请法院解除合同。

  • 开发商过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日期:2016-03-07 点击:423次

    开发商过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就所谈情况,开发商违约事实明显,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合同约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则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不能协商退房,依据你们的合同约定,可选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处理退房事宜,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 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日期:2016-03-06 点击:207次

    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管理维修标的物所生费用;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而支出的费用。但是亦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包括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其认为,在合同解除前,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就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客观存在。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均无影响

  • 办不了贷款能解除购房合同吗
    日期:2016-02-16 点击:387次

    办不了贷款能解除购房合同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为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款及其利息。

  •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不得任意行使解除权
    日期:2016-02-14 点击:647次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不得任意行使解除权因《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中介公司未就合同第9、10条的含义向买卖双方加以提示,且该两条赋予买卖双方任意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现有房屋价格较合同签订时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程怡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二原告较大经济损失,致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故《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9、10条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应予撤销。

  • 债务数额经确认后,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应依法进行
    日期:2016-02-12 点击:180次

    债务数额经确认后,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应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对往来款项以协议方式确认,嗣后债务人在一年内未对债务数额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的,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应认定其撤销权消灭。

  • 约定解除合同之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日期:2016-02-11 点击:281次

    约定解除合同之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重复使用,并事先由开发商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也未与张某协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买卖合同为格式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笔者试从该格式合同的程序性因素和实体性因素两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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