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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违约责任
债权人事先或事后同意不从根本上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协议内容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大景公司主张债权转让的条款实际是让刘宗立代替大景公司与发包人金昆公司进行结算,并向发包人行使基于施工合同所享有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请求权,所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并不构成刘宗立、大景公司及金昆公司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
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与《借款确认书》金额不相符,需对每笔转账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借款本金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一份协议中有多笔性质不同的债务,债务人放弃其中一笔债务的时效利益,并不能当然推定放弃了其他笔债务的时效利益
民间借贷合同中“发生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管辖约定无效,因受让方不确定且未参与缔结该条款
出借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为何,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双方多次互相转账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金额?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应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那么借贷双方多次互相转账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金额?我们来看以下案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9个裁判观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上述案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是公司,而出借款项的是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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