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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为何,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双方多次互相转账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金额?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应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规定。那么借贷双方多次互相转账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金额?我们来看以下案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19个裁判观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上述案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是公司,而出借款项的是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完美”借条的14个要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司法实践证明,有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是由于借据、收据书写不规范造成。为减少纠纷,避免“踩雷”,一起来了解一下“完美”借条的14个要素,以及与借贷相关的6点最新法律知识吧!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如被告依据相应合理证据抗辩的,原告恐有败诉风险。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需谨慎交易,保留证据,降低损失风险。
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未到期的部分能否得到支持民间借贷是社会常见的民事行为,出于还款压力及情面等因素,近年来,不少因此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分期偿还欠款。当第一笔借款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要,债务人均拒绝还款,债权人为拿到借款时常感到苦恼。对于未到期的借款债权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婆婆向儿子儿媳转账一百多万元,能要求返还吗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购房时由父母出资给予资助,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具有偿还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除需要有款项支付的证据,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借款人而言,如果其认为不用还钱,需要考虑是否能证明以下可抗辩的事由:(1)与所谓的出借人之间,其实并非借贷关系,从“出借人”处取得资金是基于投资、获取交易对价等其他法律关系;(2)借贷关系无效或可撤销;(3)已经归还了借款或对出借人享有可以抵销的债权;(4)还钱期限届满后,出借人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等等。
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予,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依法向被告寄送诉讼文书被退回,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告知亦无回复,从而无法核实被告确切住址的情形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对其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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