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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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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3-11-05 点击:17次

    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日期:2023-11-05 点击:15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
    日期:2023-10-28 点击:22次

    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查明民间借贷本金是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中最常见的难点问题。有的出借人为规避禁止高利贷的强制性规定,会采取各种手段虚增借贷本金。当事人虚增的本金,不能作为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的依据。实践中,虚增借贷本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 “名实不符”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日期:2023-10-28 点击:22次

    “名实不符”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一是当事人为规避禁止高利贷的规定,以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之名掩盖民间借贷合同之实。有的出借人以融资租赁为名,为年轻人购买苹果手机等提供资金支持,收取违约金、买断费等“高息”,实际属于高利贷。此外,有的当事人出具的借条反映的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10-15 点击:18次

    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
    日期:2023-10-15 点击:31次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从借贷金额大小、交付细节、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等方面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

  • 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
    日期:2023-10-14 点击:22次

    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人民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

  •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
    日期:2023-10-14 点击:23次

    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 债务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自认已经收到借款,债权人无必要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借出及其具体出借方式
    日期:2023-10-14 点击:21次

    债务人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自认已经收到借款,债权人无必要举证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借出及其具体出借方式

  •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3个问题的解答
    日期:2023-10-13 点击:14次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3个问题的解答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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