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借款合同真实性提异议,不属管辖异议审查范围
——借款合同出借人在约定法院起诉,借款人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而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属于管辖权案件的审理范围。
标签:管辖|一般规定|管辖异议|审查范围
案情简介:2014年,住所地在北京的徐某依与实业公司所签借款合同管辖约定在北京法院起诉。住所地在河北的实业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提出应由河北法院受理的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徐某依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实业公司偿还借款,故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②依借款合同关于管辖约定,徐某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实业公司对本案借款合同真实性提出的异议属于对实体核心争议问题的意见,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故不予审查和认定,裁定驳回实业公司管辖权异议。
实务要点:出借人依借款合同约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借款人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属于对实体核心争议问题的意见,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故不予审查和认定。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167号“徐宏与河北省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管辖异议的审查范围》(杨继雅、程立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0:64)。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