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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纠纷中,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上诉

日期:2019-10-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小额诉讼纠纷中,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上诉?

国外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大多经历了一个不断简易化的过程,早期的法学领域深受程序优先权利这一理念的影响,在民事诉讼上表现为诉讼制度的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被设计为极为缜密的程序,即使解决案情简单或金额较小的纠纷也要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投人的诉讼成本有的远大于其获得的诉讼成果,此时人们只能放弃通过审判获得正义的希望,对诉讼敬而远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的频繁,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事纠纷的数量迅速增加,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人们希望通过一种更局势高效的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在不断加速。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改革的重点集中在提高的诉讼效率、降低为所欲为成本、方便诉讼当事人等方面。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接近正义"、“司法大众化"的运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化简单案件的审判程序成为改革的主流,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产小额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随后被各国广泛借鉴,并在本国的实践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对小的权利的救济,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体现。2因此,对小额轻微案件的程序选择既要站在国家立场上,考虑司法资源的投人与产出的关系,又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诉讼成本上的投人与产出的关系。如果小额、轻微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无法更多地投向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从而最终导致司法资源的配置失衡。为有效提升司法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应当将案件进行类型化划分,针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审理程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并呈现出纠纷类型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主体多元化、矛盾交织复合化等特点。转型的加速,各种民事纠纷激增。诉讼案件的增多一方面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使得现有司法资源日益紧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日益增加。我国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立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适用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实务中经常因出现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有发生,相应地,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也不在少数。针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上诉?对此有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纠正法院的不当管辖,应当在包括小额诉讼程序的所有诉讼程序中适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内含的“决立快审快结、提高诉讼效率"价值取向与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所带来的诉讼延缓之间存在冲突,应当通过否定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制度来确保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诉讼效率。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确实在当事人程序利益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弊端。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无需交纳诉讼费用,不少当事人都以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为由,恶意提起上诉,拖延诉讼时间,以便于转移财产或逼近对方 事 在实体权益方面作出让步如果说在标的金额较大、法定审理期间较长的普通程序中,给予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权还有其必要性的话,在标的金额较小、审理期限较短的小额诉讼程序中仍允许当事人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则可能因此造成诉讼拖延,使得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方便、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产从当事人维权的角度看,当事人诉讼金额小,如果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会导致当事人维权成本增高。0这一问题,已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明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以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异议的裁定作出了不得上诉的规定,但仍有下列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对于小额诉公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裁定,也可以口头裁定,这有利于顺利推进诉讼进程。第二,小额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应重新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三,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巧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第四,对于小额诉讼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由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经将管辖错误这一再审事由删除,不宜再对该管辖权异议裁定通过再审方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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